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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风险预警信息(四十三)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日期:2024年02月0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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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速递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

  【合规资讯】

  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指引》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相关要求及判断要素、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产品的常见情形、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形状和/或构造的常见情形、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技术方案的常见情形、有关客体判断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答复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资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合规提示】

  《指引》体现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强调质量的理念,建议企业从以下几方面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质量。一是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在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时,评估其创新点,由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确定适宜的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二是在撰写或修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必须对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给予精确描述,确保其具体、清晰且全面覆盖创新点;三是定期为技术人员提供专利法律和申请文书撰写方面的培训,提升其撰写专利申请的能力。

  二、广东出台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竞争合规指引

  【合规资讯】

  11月1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规定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及分级、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行为法律风险、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清单7个专题,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指导建议。(资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合规提示】

  《指引》为企业制定合规策略和措施提供了实操框架,要求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和特性,细化并完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反垄断内部监控与报告机制。通过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竞争对手状况等多个角度,评估企业自身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纵向或横向垄断协议、轴幅协议等敏感行为,同时应针对前述的敏感行为进行定期审查;二是在合并、收购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行为时,若达到申报标准,应当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集中,并在批准前暂停相关集中行为;三是加强管理层和员工的合规承诺与培训。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识别和避免价格固定、市场划分等潜在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基础教育等,高层及员工需公开做出反垄断合规承诺。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资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资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合规提示】

  根据《资本办法》的内容,建议商业银行落实相应的合规要求。一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流程,通过官方网站、公共平台等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二是明确风险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管、监事会和有关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确保权责清晰、责任到人。并对前述人员进行定期的资本管理培训,对其履职效果进行评估。三是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标准框架,该框架应涵盖信用、市场、操作、集中度、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主要风险类别,并设立标准化的风险识别流程和指标,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源。可以结合量化与定性分析,制定风险评估模型以及风险评估准则,并按监管及市场更新要求进行定期调整。

  四、深交所发布基础设施REITs临时报告指引

  【合规资讯】

  10月27日,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试行)》(以下简称《临时报告指引》)。《临时报告指引》以“管资产”为核心,着力构建符合REITs特点及规律的信息披露体系,重点加强对REITs业绩表现、规范运作和底层资产运营情况相关事项的监管规范。(资讯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规提示】

  根据《临时报告指引》,建议相关企业落实以下合规要求:一是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操作流程,流程应包括审核发布规范、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的管理机制;二是履行基金运作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临时报告指引》关于基金交易、财务及治理方面的披露规范,切实履行交易事项、对外借款情况、财务杠杆使用、损失发生、项目评估变动以及治理事项等基金运作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项后的2日内披露信息;三是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监控与评估,针对《临时报告指引》中提到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损失等需要披露的事项,建立监控系统,通过持续监控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识别风险信号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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