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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风险预警信息(一百四十二)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日期:2025年07月0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新规速递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合规资讯】

  2025年4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培育高素质销售队伍,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向管理科学、激励有效的模式转型,更好满足保险保障与财富管理需求。《通知》主要包括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深化执行“报行合一”、强化合规和风险管理等内容。(资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合规提示】

  建议保险公司:一是强化个人营销制度设计、产品研发、行为管控、费用管理等环节中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监测,有效识别异常销售行为、销售套利风险等,及时预警并进行干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因保险销售人员违法违规导致经济损失的佣金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二是持续强化保险销售人员全流程管理,健全完善保险销售人员招募选任、岗位培训、销售授权、行为管控、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档案管理等制度体系,增强保险销售人员的合规意识、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做好保险销售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及管理工作,确保程序规范严谨、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伪造诚信记录。三是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机制,打造客户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2025年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是其他修订事项,包括对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予以规范,统一明确报告事项时限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衔接,完善部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等。(资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合规提示】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在任命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须严格对照《办法》核查任职资格,重点排查拟任人员是否存在刑事犯罪、严重失信、重大履职过失等禁止性情形,以及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性、履职独立性(如近亲属持股与机构授信关联)等条件。对需监管核准的人员,须在任职前提交申请,未经核准不得履职;平级调动或改任特定高管职务(如董事会秘书、风险总监)时,应确认是否需重新申请核准或适用报告制,杜绝程序违规。二是对在任高管实施动态资格监控,一旦发现其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如负有大额逾期债务、利益冲突),须立即责令整改,逾期未改则停止任职并在10日内报告监管机构。高管离任时,须在3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送履职情况审计报告,确保责任可追溯。三是将《办法》要求嵌入内部选拔任用制度,严禁未经资格审查任命高管或报送虚假材料。关键岗位缺位时,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及时报告,避免超期履职;对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严格执行禁入期限,禁止在禁入期内调任平级或更高职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规资讯】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落实党中央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决策部署,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的司法实践需求。《解释》共31条,主要包括商标犯罪相关规定、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相关规定。(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建立完善内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机制,设立产品上市前侵权风险评估流程,定期审查商标、专利等使用情况。针对采购、生产环节,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专利/著作权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授权协议)。二是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重点岗位员工(如研发、销售)培训,增强员工保密意识。三是在对外合作、技术交流过程中,谨慎处理商业秘密的披露问题,严格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合规资讯】

  2025年4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版指引同时废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上市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触及相应刻度的披露要求;二是明确上市公司股本减少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触及相应刻度的披露要求。三是明确触及或达到相应刻度的具体标准。(资讯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备交易计划,由其核查是否涉及敏感期交易(如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重大事项决策期间等)或违规风险,避免内幕交易或程序违规。二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时,须明确增持目的、数量(金额)下限(不得为零)、实施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及敏感期避让安排,同时承诺增持期间不减持股份。增持计划实施过半时,需披露进展公告;完成增持或提前终止时,应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说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三是因增发、回购注销等导致股本变动,若股东权益比例触及5%或1%整数倍,需在相关公告中同步披露变动情况(如可转债转股需季度结束后两日内披露,期权行权需在定期报告中说明)。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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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企业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经营管理的决定前,建议咨询合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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