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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风险预警信息(一百五十五)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日期:2025年09月12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实务动态

  一、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5年7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涉及搭知名品牌便车、以隐蔽方式重复侵权、生产销售假冒商标产品、侵害他人发明专利等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包括:泰某公司诉振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金某公司诉何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荣某株式会社诉迪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瑞某公司诉热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卡某公司诉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超某公司诉安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资讯来源:广东法院网)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强化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严格核查商标授权范围和专利使用许可,防范因恶意侵权触发惩罚性赔偿;二是建立内部风险监测与举证机制,完善侵权排查、证据留存和供应链审查流程,提高侵权风险识别管控能力;三是高度重视侵权警示并及时整改,一旦收到权利人警告或法院诉状,应立即组织法律团队评估风险,如确定属实应迅速采取下架、停止使用、协商授权等应对措施,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侵权”,防止惩罚性赔偿责任扩大。

  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充电宝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合规资讯】

  2025年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充电宝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今年7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充电宝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全面加强充电宝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此次集中整治涵盖五个重点方向:其一为强化 CCC 认证监管,其二是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其三为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其四为加大召回工作力度,其五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资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全面自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生产、检测环节符合国家标准及CCC认证要求;二是强化流通环节合规管理,配合质量监督抽查与执法检查,及时下架不合格产品,防止安全隐患扩大;三是严格履行入驻商户资质审核和在售产品质量监测义务,落实下架、召回、信息公示等责任,防范因销售不合格产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三、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报33款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

  【合规资讯】

  2025年7月24日,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报33款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被通报APP所涉问题包括: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逐一列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授权范围;配置文件中声明的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实际收集个人信息的频率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提前要求用户打开非当前功能所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强制要求用户打开非必要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强制要求用户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广告存在误导、欺骗用户行为。(资讯分类:境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据和隐私保护;资讯来源: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全面梳理应用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环节,确保在隐私政策中逐一列明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申请权限时同步告知用户用途,避免出现“先收集后告知”或超范围收集的情形;二是落实最小必要原则,对权限申请、个人信息类型、收集频率逐项核查,确保与实际功能相匹配;三是建立广告与推荐内容的合规审查机制,杜绝虚假、误导或诱导性展示,设置内部定期合规检查与用户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四、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三家外卖平台企业

  【合规资讯】

  2025年7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外卖行业存在的恶性竞争、价格欺诈、食品安全责任缺失等问题约谈三家平台企业,要求平台企业进一步规范促销行为,推动行业回归理性竞争轨道。本次约谈主要内容包括:严守法律法规,压实主体责任;规范促销行为,禁止恶性竞争;构建多方共赢生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合规提示】

  建议外卖平台企业:一是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与交易合规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供应商资质审核、餐品安全追溯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二是规范价格和促销机制,杜绝通过虚假折扣、恶意补贴、价格操纵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完善透明公示和用户知情机制,避免被认定为价格欺诈;三是优化平台生态规则,平衡商户、骑手与消费者三方利益,推动建立公平竞争与合作共赢的行业环境,从而降低被监管约谈、处罚或限制经营的合规风险。

  【声明】

  1.本期信息内容由深圳市司法局编辑发布,由深圳市鹏城法律合规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持,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2.本期信息仅做分享与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3.任何主体均不应当以本期信息及所载内容作为分析和判断的基础;

  4.企业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经营管理的决定前,建议咨询合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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