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一、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9部门制定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对外发布。《准则》旨在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准则》共6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附则。《准则》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资讯来源:财政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建立健全气候相关数据治理与核算体系,依据《准则》要求,明确温室气体排放等关键指标的内部采集、核算与验证流程。二是系统识别与评估实质性气候风险与机遇,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场景,确保披露内容符合准则“重要性”原则,客观反映企业真实状况。三是规范内部披露流程与责任分工,将气候信息披露纳入企业合规管理范畴,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标准化的内部审核与批准流程,确保披露信息客观、准确、完整,有效防范合规与声誉风险。
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细化各方责任要求、明确各级监管权限、加大违法惩处力度。(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一是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二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按计划巡查分支机构、门店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每年至少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等进行一次全覆盖实地巡查。三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对食品进货查验、贮存配送、巡查检查、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有效期限、主体责任、审核要求、退出机制、办理要求等内容。(资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医疗器械出口企业:一是依据新规区分(I)类(已注册/备案)与(II)类(未注册/备案但生产合规)证明,企业法务与管理层应梳理出口清单,针对专供海外产品及时调整申请策略。二是规范证明使用,注意证明有效期限,到期前如需继续出口需提前申请续期,变更出口产品信息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建立出口档案管理制度,留存证明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境外客户反馈等材料,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按要求启动召回并报告药监部门。
四、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及监管范围、委托双方的主体责任与资质要求、委托生产合同约定事项、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原料交付和产品检验要求、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识要求、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过程的监督要求、不安全食品召回要求、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法律责任。(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食品委托生产相关企业:一是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二是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原料提供、生产监督、食品安全责任划分等条款,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三是委托方加强生产监督,可通过驻厂巡查、信息化监控等方式核查受托方生产过程,受托方做好产品检验并留样。
五、商务部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30日,商务部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引导“走出去”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中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境外业务可持续发展水平。《指引》共有7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支持东道国(地区)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东道国(地区)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支持东道国(地区)环境保护与绿色转型、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能力、附则。(资讯来源:商务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落实民生改善责任,属地化招聘时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动,落实东道国(地区)员工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建立沟通机制化解劳资纠纷。二是践行绿色发展,项目前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绿色施工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三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境外企业和项目现场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指引》
【合规资讯】
2025年12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披露工作成效。《指引》共5章1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披露主体、披露程序与内容、披露要求、附则。(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强制披露企业应按规定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环境信息,涵盖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环保违法信息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额外披露审核原因及验收结果;二是发生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等情形时,及时提交临时报告;三是自愿披露企业向属地管理局提交申请及承诺书,按要求披露年度及临时报告,退出时提交申请并注销账号,积极参与正面清单评选,利用披露信息提升企业信用。
【声明】
1.本期信息内容由深圳市司法局编辑发布,由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信息支持,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2.本期信息仅做分享与交流之用,不构成深圳市司法局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决策建议,同时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
3.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者其他专家意见,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