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一、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监管办法》
【合规资讯】
2026年2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0号),并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已于1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次海关总署发布的两项配套政策,旨在进一步落实上述税收政策及国务院《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要求,规范河套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的税收管理和海关监管,助力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密切关注政策细则,特别是享惠主体认定标准、免税科研货物清单及海关监管区域范围;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免税科研货物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准确记录货物库存、使用及处置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海关自主核报;三是熟悉补缴税款情形及计算方式,对于免税科研货物在监管年限内流通、移作他用或超出科研自用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补缴进口税收手续,避免违规风险。
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合规资讯】
2026年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南》共五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细化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明确从整车到零部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实行全流程价格管理,强化公平定价约束,规范促销与定价行为,依法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要求,聚焦汽车新车销售环节,着力规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促销等突出问题。建立风险提示机制,鼓励平台对显著低价行为进行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双向提示;引导企业加强内部合规建设,鼓励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包括价格决策、销售合同管理、内部监督、价格应急处置、风险防控及价格合规培训6项机制,实现价格行为全流程管控。(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汽车行业企业:一是汽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严格对照《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关于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和纵向价格限制的要求,全面梳理整车、配件及售后服务的定价策略与宣传用语,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建立健全价格政策内部审核机制,在制定区域限价、促销返利、搭售方案等营销措施前,由法务或合规部门评估是否存在固定转售价、限定最低转售价等违法风险,并留存合规意见备查。三是加强对经销商及第三方合作方的价格行为管理,通过培训、合同约束和定期检查,防范其以“建议零售价”名义实施变相价格控制,或虚构原价诱导消费者,避免企业因关联方违规承担连带责任。
三、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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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主体责任,切实防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安全。《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做好召回等工作。(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跨境电商平台及境内相关食品企业:一是应依据《公告》要求,建立健全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商品信息、批次号、仓储物流记录完整可查,以满足《食品安全法》及《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缺陷产品追溯与召回的法定义务。二是明确平台内经营者与境外注册人、境内代理人的责任分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召回启动条件、信息通报时限及费用承担机制,避免因职责不清延误召回处置。三是制定并演练食品召回应急预案,包括消费者通知、平台下架、海关协查及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等流程,确保在发现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行政处罚及声誉损失。
四、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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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聚焦检验检测行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从业人员在资质能力、诚信执业、数据真实、保密义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细化对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挂靠资质、超范围执业、篡改原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工作指引》提出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岗位授权和责任追溯机制。(信息共享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合规提示】
建议检验检测机构:一是依据《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全面核查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与岗位匹配性,确保从事检测、审核、签发报告人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完成实名备案,杜绝无资质上岗或挂靠行为。二是建立健全内部执业行为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出具虚假数据、篡改原始记录、超范围检测等违规操作,并将从业人员行为纳入日常质量监督与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追溯机制。三是定期组织合规培训与警示教育,重点解读《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提升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防范因个体违规引发机构被暂停资质或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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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优化短线交易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规定》全文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豁免适用情形;明确机构适用安排。(资讯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一是应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全面梳理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关系人账户,建立动态监控清单,防范因身份认定疏漏导致违规。二是健全内部信息报送与交易预审机制,要求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履行合规报备程序,并由法务或董办核查是否构成六个月内反向交易,从源头阻断短线交易行为。三是定期开展专项合规培训,重点解读新规中关于“特定股份”“买入卖出时点认定”“豁免情形”等实务要点,强化关键人员法律意识,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行政处罚或市场声誉风险。
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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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于联合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实施方案》(深市监联〔2026〕6号)。方案主要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在追溯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配置扫码设备、及时上传追溯信息、核对上游追溯信息、处理不一致情况以及在销售和使用环节扫描追溯码等。方案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对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需达到10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疫苗接种单位疫苗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亦需达到100%。(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提示】
建议药品经营企业:一是全面梳理并完善企业内部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符合该方案的各项要求,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二是配置扫码设备,并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确保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100%,并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委托的第三方追溯系统。三是加强对上游企业提供的追溯信息的核对,如发现药品与追溯信息不一致或系统提示重复扫码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入库或上架,并及时反馈上游企业进行处理,确保药品全过程追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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