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合规资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以及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十二类行为。同时,规定还详细阐述了实施与监督机制,以及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等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并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建议国有企业:一是全面组织学习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确保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各项廉洁从业要求。二是结合规定内容,对照现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特别是要完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防止利益冲突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机制。三是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教育,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并建立健全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及离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银发〔2026〕63号),并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规范境内非金融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新规明确了境外放款的定义、登记流程、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求,并强调了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包括境外放款余额上限的计算方式。办法规定,放款人需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经营记录良好,借款人也需符合类似条件,且两者之间应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境外放款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并严格限定用途,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同时,该办法还对经办银行的尽职审查义务、异常情况报告以及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的实施,将替代此前多项相关通知,形成统一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框架。(资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认真梳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放款人与借款人资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资金来源与用途的限制,确保自身业务操作符合新规要求。二是加强内部合规审查,对境外放款业务的登记、变更、注销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是强化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的监督,防范资金被用于违规目的,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或逾期风险,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紧盯关键核心环节、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具体措施涵盖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优化网络运行安全评价制度、保障新业态安全(如卫星互联网运行安全管理制度、云服务分级分类指南)、精准管控风险、精确治理隐患、提升网络韧性、强化安全防护、加强施工管理、严格代维管理、完善预案体系、提高演练实效、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等。通知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加强指导监督,各企业完善工作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做好应急值守和物资储备,并依规购买事故责任保险。(资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信息通信业企业:一是全面梳理并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并健全覆盖全链条、各环节的责任体系。二是加强对新业态、新技术的安全管理,特别是针对卫星互联网运行安全和云服务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与技术标准,确保符合最新监管要求。三是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对高风险作业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据《信息通信网络运行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新国标注册问答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新国标注册问答》,旨在指导相关企业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25)进行产品注册和生产。问答明确了申请人可按新国标提交注册申请的时间节点,以及何时必须按新国标组织生产。对于已获得注册的产品,问答区分了按变更办理和按新产品注册办理的情形,并详细说明了申请材料提交、稳定性研究、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要求。(资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一是密切关注新国标的实施时间,及时调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标签说明书,确保产品符合最新国标要求;二是对于已注册产品,根据问答指引判断是按变更注册还是新产品注册办理,并尽早提交相关申请,避免影响产品上市和销售;三是加强产品研发和临床试验投入,特别是针对新国标新增类别和特定疾病人群的产品,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并保留稳定性研究记录备查。
五、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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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的实施细则。该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公告详细列出了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包括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乳品、水产品等;同时明确了不予自动延续注册的食品清单(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以及需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范围(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此外,公告还对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注册办理和信息查询渠道进行了详细说明。(资讯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食品进口相关企业:一是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其配套公告的最新要求,确保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符合规定;二是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在进口申报时规范填报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及“食用”用途,避免因信息填报不规范导致申报不被接受;三是充分利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及时办理注册申请、变更、延续等业务,并定期查询注册状态和相关信息,确保企业注册处于有效期内,以保障进口食品的合规性。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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