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动态
一、最高检发布6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6件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许可标准的电线、添加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的减肥食品、非法拼装车辆、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电子烟烟弹、以食品添加剂或生理盐水为原料配制的假哮喘药、伪劣大豆种子等多类产品。(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广大企业:一是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强制性标准,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及产品标签开展定期合规审查,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或以非标原料替代合格成分,防范触碰刑事红线。二是建立覆盖全链条的质量控制与供应商管理制度,尤其对食品、药品、农资、电器等高风险产品,须核实合作方资质并留存检验记录,避免因上下游违规被追究连带责任。三是管理层应结合最高检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警示教育,明确“明知+放任”可能构成犯罪故意,强化员工对伪劣商品法律后果的认知,从源头筑牢合规防线。
二、12家互联网平台企业被约谈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约谈和行政指导十二家互联网平台企业,集中通报开展平台“内卷式”竞争综合整治以来发现的第一批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此次通报的问题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侵害商家自主经营权,部分平台未经商家同意,通过修改商家后台设置,擅自为商家报名促销活动;通过技术手段监控价格,要求商家按照全网最低价销售,剥夺商家定价自主权。(二)设置不合理规则,部分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合理规则,通过罚款、限流等处罚措施,增加商家经营负担。(三)虚假宣传行为,通过虚假宣传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部分平台合规经营管理体系存在短板,合规经营管理组织虚设,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合规经营机制未能发挥实际作用。(资讯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是立即自查是否存在未经商家同意强制报名促销、干预定价等行为,确保尊重商家自主经营权,避免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二是全面梳理平台规则体系,对罚款、限流等处罚措施进行合法性评估,确保规则公开透明、程序正当,并建立申诉复核机制,减轻不合理经营负担。三是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负责人及职责,将合规要求嵌入营销推广和日常运营流程,切实提升合规机制的执行力与实效性。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6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6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旨在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实现事中事后精准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特殊食品风险隐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任务涵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对生产企业将开展全项目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对经营单位则组织双随机飞行检查,并对母婴店等特定经营场所进行重点监管。检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非法添加、是否按许可范围生产、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结果将进行信息录入、处置和向社会公开。(信息共享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规提示】
建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一是严格对照《2026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中的检查要求,全面自查自纠,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要确保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并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产品检验等制度;三是密切关注网络销售新业态的监管动向,对于直播带货、私域电商、社区团购等销售模式,应确保经营资质合法、产品信息真实准确,严禁虚假宣传和超范围经营,共同维护特殊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合规资讯】
2026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委托理财、保险等多个领域,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规,进一步强化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分别为:林某某诉易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深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篡改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应认定为保函欺诈;沃某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控制权之争构成阻断交易因果关系的事由;谢某与罗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投资伪数字藏品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深圳市某黄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期货公司未及时强制平仓应对穿仓损失承担责任;詹某某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新就业形态下保险责任的承担;惠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某、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免除;李某与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市公司披露股东拟减持计划无责性的认定;邱某某诉前海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售后回租出租人自力救济边界的司法厘定;陈某诉某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认定。(资讯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合规提示】
建议金融机构及理财服务机构:一是强化信息披露合规管理,尤其在证券发行、股东减持及控制权变动等事项中,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引发民事赔偿责任。二是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匹配的投资者,否则可能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责任。三是规范合同条款与履约行为,在独立保函、融资租赁、期货交易等业务中杜绝篡改合同、滥用自力救济或未履行风险控制义务,防止被认定为欺诈或违约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声明】
1.本期信息内容由深圳市司法局编辑发布,由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提供信息支持,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2.本期信息仅做分享与交流之用,不构成深圳市司法局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决策建议,同时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
3.不建议读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者其他专家意见,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