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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风险预警信息(一百九十三)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日期:2026年06月11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新规速递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依法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合理确定新就业群体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保障新就业群体休息权益,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畅通企业内部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公平合理处置投诉申诉,保护各方正当权益。建立健全涉新就业群体权益重要事项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协商结果通过适当形式向新就业群体公开。依法依规查处不合理收费抽佣、不公平分配流量,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把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推动促进行业自律。(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一是依据《意见》关于“依法规范用工管理”的要求,立即对现有用工模式进行分层合规审查,根据支配性管理或自主性合作等不同事实,使用官方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落实算法治理义务,依据《意见》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的规定,建立算法规则内部备案与定期评估机制,确保派单、计价、考核等规则透明化,并充分听取工会及从业者代表意见以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权。三是按照“强化合法权益保障”及纠纷化解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协商恳谈常态化机制与申诉处理机制,将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主动对接属地“一站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纠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依据《解释(二)》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已全面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执行,企业应即刻修订内部廉洁制度与员工手册,将关键岗位刑事风险红线收紧至3万元,并开展专项合规培训。二是针对新规明确的财产混同及主管人员决策可穿透认定行贿责任的规则,企业需建立严格的财务隔离机制,规范经营决策审批流程,确保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清晰,防范穿透式刑事追责。三是鉴于司法解释已将股权期权、预期收益及特定财物纳入贿赂认定并强化违法所得追缴,企业应完善商务馈赠与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健全对新型隐性利益输送的审查与防范机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原解释(法释〔2021〕4号)。《解释》针对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统一案件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确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效果。《解释》主要内容包括: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了基数的计算方法;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一是重点关注新增“再次侵权”和“关联公司规避”两类故意认定情形,自查是否存在历史已和解但类似行为仍延续的隐患,以及是否通过集团关联公司架构规避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二是全面梳理产品线和业务线中涉及他人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明确授权依据和使用边界,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纳入产品研发、对外合作及企业并购决策的前置必经程序。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将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员工离职管理、技术授权审批流程系统纳入内控体系,重点防范芯片、光伏、工业软件、生物医药等领域因管理漏洞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刑事及民事责任风险。

  四、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办法》共7章39条,对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营销资质、营销行为及内容、营销合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在营销资质方面,《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在营销内容和行为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等等。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方面,《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合规提示】

  建议金融机构及从事金融产品营销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是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二是建立完善内部审核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三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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