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一、《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合规资讯】
2026年7月3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归口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适用于搭载L3级、L4级(高度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不适用于自动泊车系统。标准重点作出四方面规定:一是筑牢安全根基,要求车辆制造商从安全方针、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提升四个维度,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及部署后全过程的保障能力;二是保障使用安全,明确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水平应至少达到正在承担动态驾驶任务的合格且专注驾驶人的水平;三是防范误用滥用风险,要求自动驾驶系统激活和退出全过程安全,规范就绪、激活、退出等状态信息及信号提示;四是保障标准落地实施,构建“企业保障能力检验+安全档案检验+确认性试验”多位一体检验检测体系。(资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汽车制造企业:一是结合即将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安全根基,梳理安全管理相关流程,做好安全自查;二是在产品研发验证环节对标标准安全基线,完善系统激活退出、状态提示等人机交互设计,充分开展多场景验证,防范系统误用滥用带来的安全隐患;三是对照标准检验检测相关要求,规范安全档案留存管理。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合规资讯】
2026年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股东治理、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增强内部治理能力、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等方面,提出9部分22条措施。核心举措包括:严把股东准入,构建产融“防火墙”,严禁违规跨业、高杠杆、失信及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主体成为主要股东或实控人,穿透识别主要股东、实控人及受益所有人,强化报告义务,防虚假/循环注资及抽逃资本;严格规范股东行为,严禁滥用权利干预经营、严禁向股东及关联方输送利益,建立不当所得追回与事后追偿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独董在专门委员会占多数,强化董监高“关键少数”责任;内部考核重长周期、防短期过度激励,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实施分级分类穿透式监管,严把董监高准入,防“带病流动”,严惩违规占资、违规担保及转移资产,实行终身问责。(资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金融机构:一是对照文件完善股东治理相关制度,规范股东履职行为,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经营管理,夯实股权管理基础;二是优化董事会运行机制,压实董事、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责任,健全权责清晰的激励约束安排,提升治理主体运行质效;三是强化关联交易、内控合规等重点领域管理,主动适配穿透式监管要求,持续补齐内部治理短板,构建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三、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2026年8月1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修订形成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包括6方面35条内容。《办法》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两个方面夯实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结合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责任要求,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并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本企业医药代表的聘用、授权、备案和管理,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专业组织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情形;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其负责机构内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资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合规提示】
建议相关主体:一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完善医药代表全流程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人员准入、备案与培训考核;二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第三方机构做好资质评估,完整留存推广活动相关工作记录;三是医疗卫生机构需建立完善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制度,细化院内接待、活动管控流程,严格约束医务人员从业行为,规范院内学术推广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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