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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被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龙华区 发布时间: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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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龙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某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黄土裸露,且未做覆盖未做拦挡,暴雨冲刷裸露土地导致黄泥水流入市政管网,最终流入河道。之后,龙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正在施工,部分裸露土已用彩色布覆盖,场区内排水口周边已用沙袋拦挡。针对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龙华区水务局采取了以下措施:龙华区水务局向建筑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于3日内按照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采取覆盖、拦挡措施,避免水土流失。随后龙华区水务局向建筑公司和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孙某某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甲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二十万元,对孙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程的规定严格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但其法律意识与环保意识淡薄,因其未做覆盖和拦挡,导致黄泥水流入市政管网最终流入河道,造成水土流失。因此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设计进行督促落实”,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体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以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四条的规定,龙华区水务局对甲公司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孙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公司以行政罚款二十万元,对孙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旨在通过释法警示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程的规定严格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则将面临水务主管部门的严惩重罚,并且警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将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事宜的管理和督促职责履行到位,否则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施工单位未落实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的行为,《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规定了“双罚制”,不仅施工单位要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此规定旨在督促相关责任人员能够将有关管理职责履行到位,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规定落实有效水土保持措施,从而有效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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