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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违约!买家居然要付违约金730万?

来源:珠海市司法局日期:2023年01月3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案情简介】

  深圳市龙华区一个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买方支付卖方违约金730万元。

  该案的审理法院认为,卖家因委托他人收款偷税漏税应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买家并未举证付款后曾要求卖家出具收款收据而被拒绝,而且收款账户是卖家在协议中明确指定的账户,即使卖家未出具收据也不会导致资金风险,即使代收款收款后未将房款转付卖家,也与买家无关。买家未能如约付款构成违约,卖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卖家将房产另售他人也不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情况及买家过错程度,以成交价10%的标准酌定买家应付卖家违约金730万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据了解,本案涉及标的房屋每平米单价17万元左右,该区域别墅价格有的高达1亿5千万元。法院根据合同情况及买家过错程度以成交价10%判决支付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请求适当减少的情形。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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