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龙华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砂轮机(1台)无粉尘回收装置,该设备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1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中淘汰设备。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过调查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到位,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综上,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15号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是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工艺、设备。相对于人的因素,工艺、设备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生产经营单位只要使用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就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的行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经营、公司员工安全带来风险。工艺、设备和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这是一项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公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实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