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5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龙华区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过调查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甲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乙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乙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到位,存在两家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综上,甲、乙两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6号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甲公司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乙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实践中,经常会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情况比较容易发生。由于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如果互相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清楚、不够协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会更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受损面更广,损失也更大。为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对于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本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协调,违反这些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