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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违法行为案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1年12月1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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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甲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廖某的陪同下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问题。另外,该生产经营单位还存在封堵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楼道出口(2处),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处)、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处)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问题。对此,工作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过调查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封堵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楼道出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8万元;对当事人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上述处罚合并款项为人民币14.8万元整。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意识不到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封堵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楼道出口(2处),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处)、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处)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问题。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三十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综上,甲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封堵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楼道出口(2处),未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处)、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处)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三十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甲公司处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过程体现了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的两大特点。另外本案现场存在多项问题,且部分问题的识别需要一定的专业性,故办理案件的焦点是如何在众多现场问题中锁定违法行为。一是关于危险化学品如何认定的问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化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也对危险化学品的认定做出了规范。二是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的问题。生产经营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有管标准采取相应措施。存放有泄露、挥发和爆炸风险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防爆型抽排风设备,以保障安全生产。三是有限空间的识别问题。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常见的有限空间有各类井(电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属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第九类有限空间。四是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生产经营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容易导致事故,例如爆炸、腐蚀、中毒和触电等危害。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以及现场情况进行判断。五是封堵安全疏散通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