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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深圳市甲公司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一案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1年12月2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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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深圳公司一楼卫生间发生一起闪燃事故,事故造成5人受伤。在区政府授权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涉嫌违规存储危化品,其在厂房建筑楼内废弃卫生间(事故卫生间隔壁)存储工厂用于清洗生产设施的化学品清洗剂(工厂内部称呼“石油醚”),经取样鉴定该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通过采购及退货凭证,确定1月25日该公司购买了10桶(共130千克)清洗剂并存放在上述闲置卫生间;调查组工作人员在厂方管理人员陪同下查看确定该闲置卫生间的用途,发现该卫生间作为危化品存储场所的标准建设不合格。经过调查后龙华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三中队2021428下发处罚决定书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公司给予人民币5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意识不到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问题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综上,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文件要求,对甲公司处人民币5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辖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其违法行为不容小觑,发现企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在保持既有执法力度的前提下,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企业,督促提醒企业落实整改及做好事故防范工作,积极通过宣教引导、指导、督促提醒等多种方式综合施策,支持和帮助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对危化品进行全面治理,开展重点打击危化品违法存储、危化品违规使用,重点整治危化品不规范管理的“两打一整治”专项行动,遏制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但在限期内当事人未能对其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存在违法情形。对此龙华区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三中队一是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方式告知、提醒当事人整改要求;二是通过复查,下发复查整改意见书督促提醒当事人整改;走访调查,主动提供安全生产上门服务,以事故案例警醒企业,劝导、督促当事人整改。本案中龙华区福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三中队在调查取证和法律适用上做到了竭尽严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整个过程均是通过提醒、辅导、建议、警示、劝告、处罚等执法方式,促使企业转变思想观念和态度,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此外,在本案的服务意识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有利于相关企业自觉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也为以后的执法工作构建了良好的政企关系。

  该类案件对规范危化品的管理具有良好的指引作用,此类事故的发生也给予其他危化品生产及其使用企业警醒作用。以后应该加大对危化品生产及使用企业的执法力度,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