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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甲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一案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2年01月0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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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8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甲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DMF气体回收装置罐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处)的问题。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前整改完毕。经调查,甲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DMF气体回收装置罐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处)的违法行为属实,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甲公司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5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安全管理意识不到位,此类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往往容易引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综上,甲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DMF气体回收装置罐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处)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甲公司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件,此类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往往容易引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本案办案质量较高,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本案检查、取证手段完善,证据链完整,作为典型案例有示范引领作用,亦可强化警示教育。执法员针对是否全面辨识有限空间风险并建档立册,在所有有限空间现场醒目位置设着安全警示标志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有限空间辨识管控措施,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发展,对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