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大厦桩基础工程进行勘验检查工作,在检查时发现某大厦桩基础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对现场裸露土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当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两名执法人员即对该项目项目经理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且在宋某某见证的情况下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就所检查内容进行询问及书面记录。并向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其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到位,没有履行其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防治义务,此类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裸露土体的行为往往容易对大气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要求,甲公司应当积极承担起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
综上,甲公司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裸露土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甲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5万元。
【典型意义】
一、扬尘污染防治是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更容易产生粉尘、渣土以及各种建筑垃圾,应当积极承担起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在其相应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明确约定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责任事项,在施工时更是没有根据国家、特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防护、及时清运渣土或建筑垃圾等、防尘网覆盖等。甲公司没有履行其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防治义务,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机关调查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从基本案情中,针对案件事实情况执法人员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笔录调查及现场勘验,依法取证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结合该施工单位违法行为无从重或从轻的情节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处罚,程序合法合规,适用法律正确。
三、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罚违法施工单位,经济建设同时兼顾环境保护
关注大气环境问题,给人民群众架起环境保护圈,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依照职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施工单位的监管,更是对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