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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甲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一案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2年01月2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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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开展日常工地检查发现某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即甲公司存在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含续期)手续,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照片拍摄及勘验检查,并做了勘验检查笔录。经调查确认,甲公司在明知起重机械未取得检测合格报告,亦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投入使用,其违法行为属实,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对甲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安全管理意识不到位,此类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往往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甲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典型意义】

  (一)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及《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甲公司作为某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好后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应当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从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经调查确认,甲公司将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危大工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向甲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的金额及告知书享有的权利。甲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后,依据《危大工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三)本案例参照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在参照本案例运用时,除了需要了解何种工程为“危大工程”,及在适用《危大工程》第三十五条对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的同时,需要考量项目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等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之外,应当对项目的基本事实做充分了解。

  (四)坚持“先检后用”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随着建筑施工规模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也日趋重要,成为降低建筑施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必要手段。但近几年来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所引发的较大安全事故在的安全事故中占较高的比例,而且是重特大事故的易发点,使得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成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先检后用”原则,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事故、有效地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而给建设工程留下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