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龙华区人力资源局立案调查,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拖欠员工工资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123887.59元。对此,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下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甲公司补发拖欠工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甲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法律意识淡薄,其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该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超过约定的时间未支付工资或足额支付工资的,属于拖欠。综上,甲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依法对甲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甲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查处公司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拖欠工资行为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