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区 > 法治专栏 > 以案释法

【劳动监察】甲公司存在超时加班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2年02月22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举报人举报该公司存在安排员工超时加班违法行为。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于2021年2月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存在1名员工超时加班,平均加班时间110小时的情形。对此,龙华区人力资源局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依法改正,并对甲公司给予人民币伍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时间,劳动者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108小时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处以警告;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综上,甲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综合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依法对甲公司之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典型意义】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一直以来,形形色色的加班、超时加班现象在各行各业广泛存在。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本案员工超时加班110小时,远超规定的加班时间,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员工的工作任务,长时间超负荷加班,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不利,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方面,企业要提高科学化、人性化管理水平,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严格遵守工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严重超时加班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超时加班违法情况的处罚,就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也是对要求员工超时加班的企业的一种震慑。依法保障劳动者工时和休息休假权,是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