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龙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辖区某项目进行检查,项目占地10000平方米,该项目打桩机进行打桩施工时,产生的泥浆通过泄水口排到大浪河新围新村段河道左岸。同日,龙华区水务局对该单位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违法行为进立案调查。
之后,龙华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正在施工,河道左岸泥浆已被清理干净。针对以上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针对甲公司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龙华区水务局采取了以下措施:龙华区水务局向甲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于3日内清理某河左岸泥浆。通过龙华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后,龙华区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罚款3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打桩施工产生的泥浆通过泄水口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水质污染的行为,已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甲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违法情节及后果,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依法对甲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甲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三万元。
【典型意义】
其一,本案旨在通过释法警示所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从事排放泥浆等污染水体的活动;其次,本案旨在告诫所有违法行为人,造成河道污染后要及时清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最后,本案旨在通过释法提示相关水务执法人员应当注意法条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意义。相关水务执法人员在运用此法条时,应当避免扩大解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定义。执法人员可以从违法事实的源头予以判断,如果工地是因为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黄泥水流入排水管网,或是黄泥水、泥浆直接流入排水管网危害排水设施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