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来源:龙华区审计局 日期:2023年07月2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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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依法负责对龙华区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检查;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责任单位:各审计业务科室(部)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龙华区审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负责审批签发上报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准备向社会公告的审计结果;负责审批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及审计信息。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协助局长负责分管部门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负责及时审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三)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1、负责科室(部)全面工作,对分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直接负责;

  2、制定科室(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计划的实施;

  3、对科室(部)审计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复核、检查、总结;

  4、审核本科室(部)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

  5、负责向分管领导提交审计业务相关请示、报告、参考信息及意见建议;

  6、组织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交处理书》等审计文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审计人员

  1、落实科室、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

  2、依照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分工,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审计结论的复核及对审计结论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审计组的业务会议,及时向审计组长和相关领导汇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与其它审计人员保持信息交流;

  3、依照工作安排,起草和完善审计项目实施档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拟区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交处理书》等审计文书;

  4、负责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记录、保管、保密和归档工作;

  5、协助审计组长起草向分管的负责人提交的审计业务相关请示、报告、参考信息及意见建议。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归档,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办公室应每半年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