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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指导案例——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一案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 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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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接A区排水公司线索,反映A区XX社区段排口存在泥浆水入河。深圳市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XX街道XX片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二期02、03、04地块基坑支护、土石方及桩基础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03地块未施工,施工方在项目东侧使用水泵将基坑泥浆抽至截排水沟,泥浆经截排水沟流至东侧沉砂池,水量过大导致沉砂池泥浆未能有效沉淀从排口外排,最终流入A区某河干流。针对以上事实,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检查照片、检查录像、调查询问笔录、复查笔录、复查照片等证据。

  【调查与处理】

  A区水务局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XX责字〔2022〕第227号)责令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2022年6月27日前将A区XX河截污箱涵处泥浆及泥浆沉积清理完成。

  2022年6月28日,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未见黄泥水外排,A区XX河截污箱涵处泥浆淤积已清理完成。

  A区水务局于2022年8月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XX罚告字〔2022〕第17号)送达至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向A区水务局提出陈述申辩。

  经集体审议讨论,A区水务局认为该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泥浆未经有效沉淀排入XX河干流)、性质、情节(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社会危害程度(轻微)和相关证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水务局印发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予以行政罚款贰万元整。(深水政(XX)罚决字〔2022〕第12号)。

  【法律分析】

  本案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违法行为。A区水务局对本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参照的法律法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深圳市水务局印发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条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案件,为严厉打击水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建筑泥浆排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在雨水管道内板结、硬化,严重的会造成城镇排水设施堵塞、设施损毁或无法正常运行,从而增加城市内涝的风险;排入河道,会导致河床抬高,过水断面减少,从而影响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功能,亦会使河道水质恶化,影响水环境质量。涉案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水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在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立即停止水务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此外,本区水务局亦会加强对河道的执法巡查,严厉打击污染河道的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避免河湖污染,切实维护A区内河道的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