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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指导案例——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案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 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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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深圳市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位于深圳市A区某街道观光路,公司内设有机修、洗车业务,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一楼设有洗车车间,洗车水经地下管道统一汇入该公司西侧的三级沉砂池,最终流入污水管网。执法人员要求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提供排水许可证,但该公司未能出示排水许可证,并在做询问笔录时表示不清楚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视频、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3日《现场复查笔录》及复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调查与处理

  针对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违法行为,A区水务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作出《深圳市A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XX责字〔2022〕第247号)并依法送达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无证排水行为,限期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A区水务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案立案调查。

  2023年1月3日,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亦未在责改期限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2023年3月6日,A区水务局对深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A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水政罚决字〔2023〕第2号),作出予以行政罚款壹万元整的决定。当事人已向龙华区水务局提交了补办的排水许可证,并已自行缴纳罚款,本案现已结案。

  【法律分析

  本案行政相对人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本案中,涉案单位在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洗车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且责令补办后,逾期仍不办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参照深圳市水务局印发的《<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七条规定“应当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逾期未补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最终对涉案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旨在通过释法警示:

  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否则将面临水务主管部门的查处。《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加强我市排水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针对汽车修理、洗车排放的污水经隔油沉砂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案可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是在于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所属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这是排放污水的前置性程序,即使《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里面实行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户亦应按类别执行。由于本案中的当事人对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不重视,在经过执法人员告知无证排放污水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依然不改正,导致出现本案无证排放污水的情况。因此本案对于规范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