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8日,接A区某河流域管理中心线索,经深圳市A区排水有限公司排查核实后,我局执法人员对220千伏某电厂扩建送出线路工程进行检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深圳市供电局有限公司,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为广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该工程在环观南路格澜郡公交站一侧人行道和田贝桥一侧各挖有一个施工基坑,分别为出钻坑和入钻坑。工程已完成顶管穿越,目前处于顶管扩孔施工阶段;顶管机使用钻杆从入钻孔伸到出钻孔,扩大孔径,以便埋入白色1.1米pvc管,顶管机扩孔施工过程中导致环观南路十字路口雨水井有泥浆流入,随后广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游雨水井使用消防水冲洗,导致雨水管网内的泥浆被冲入A区某河内。
针对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2022年8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照片、证据视频,2022年8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2022年9月29日制作的现场复查笔录及复查照片,广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证据。
【调查与处理】
针对广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违法行为,A区水务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2年8月29日,A区水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xx责字〔2022〕第238号)并依法送达广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2年8月29日前将雨水管道内泥浆清理完成。
2、2022年9月29日,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雨水管网内泥浆已清理完成。
3、2022年12月6日,A区水务局依法向广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罚告字〔2022〕第26号),拟对单位处以行政罚款叁万元整;并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2022年12月9日,A区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水政(xx)罚决字〔2022〕第18号),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叁万元整,并于2022年12月1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行政相对人。
【法律分析】
本案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违法行为。A区水务局对本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予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参照的法律法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深圳市水务局印发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条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案件,为严厉打击水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建筑泥浆排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在雨水管道内板结、硬化,严重的会造成城镇排水设施堵塞、设施损毁或无法正常运行,从而增加城市内涝的风险;排入河道,会导致河床抬高,过水断面减少,从而影响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功能,亦会使河道水质恶化,影响水环境质量。涉案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水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在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立即停止水务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此外,本区水务局亦会加强对河道的执法巡查,严厉打击污染河道的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避免河湖污染,切实维护A区内河道的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