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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指导案例——xx公司破坏供水管道案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 日期:2024年01月1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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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xx公司破坏供水管道案

  2023年x月x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xx公司施工的深圳市龙华区xx电缆线路工程(土建部分)项目就“挖破DN200供水管事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经修复挖破的DN200供水管。我局根据查处的事实、证据,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破坏供水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壹万元整”,并责令其不得再从事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案例评析

  本案系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典型案例“行为罚”的法律适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就属于违法,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复查整改情况等”均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对于罚款的数额高低的裁量,本案考虑了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及时整改的情节,对其适用了较低的处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