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A区水务局(以下简称“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某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方在进行勘探作业时打破供水出水管,执法人员责令施工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0月14日前对破损供水出水管进行修复,打破供水出水管的责任单位为某公司。
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勘探工作已停止,破损的供水出水管已修复。
【调查与处理】
针对某公司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A区水务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3年10月14日,A区水务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施工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对破损供水出水管进行修复。
2、2024年1月15日,A区水务局针对某公司危害供水设施安全一案召开案审会议,认为某公司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破损的供水管道已修复,参照深圳市水务局印发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
【法律分析】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某有限公司进行勘探作业时打破供水出水管,违反此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程度较轻,限期内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程度一般,限期内未采取措施改正的或已经采取措施但未改正完毕的,处以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程度严重,严重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以罚款5万元。
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查,破损供水出水管已修复好。因此,以违法程度较轻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城市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经济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凿破供水管行为,可能使周围居民用水,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居民生活。因此,严格要求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督促每一个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