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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指导案例某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挖破沿河挡墙、巡河道、护栏案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日期:2021年12月03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7日,深圳市某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打穿供水水管,随后立即在现场进行抢修,因为冒水处与某河河堤紧邻,现场为寻找具体打穿管道的位置需求,该单位临时将一部分河沿河挡墙、巡河道、护栏挖破,同时当晚修复管道,确保顺利供水。

  2021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现场正在施工,施工单位已将供水水管修复,某河河堤被挖破的挡墙、巡河道、护栏已修复。

  针对以上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二、处理结果

  针对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挖破沿河挡墙、巡河道、护栏一案,区水务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6月27日,区水务局向建设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2021年7月2日前修复被打穿的供水水管,限2021年7月8日前恢复某河沿河挡墙、巡河道、护栏。

  2、2021年8月19日,区水务局向建设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3、2021年9月15日,区水务局向建设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设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

  三、法律释义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品或者从事其他危险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本案行政相对人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规定,区水务局可以对该行政相对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区水务局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二条的规定,对应“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较轻”“限期内采取措施改正的”等裁量标准,对该建设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

  四、案件评析

  首先,城市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经济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凿破供水管行为,妨碍了周围居民用水,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居民生活。因此,要求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督促每一个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该案涉及两个违法行为,即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挖破沿河挡墙、巡河道、护栏的违法行为。区水务局充分考虑相关情况,对挖破沿河挡墙、巡河道、护栏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理由一是该施工单位挖破部分沿河挡墙、巡河道、护栏是应急抢修需要,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二是在复查时发现该施工单位积极回复原状,未造成其他的严重危害后果,因此对上述情况不予处罚。

  五、法条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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