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7日
名 称:《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文 号:
主 题 词: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特区河道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
二、市、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主管部门)是《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实施机关。依照《条例》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遵照本标准执行;
三、 未经批准在河道整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设施的;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设施的;
裁量标准: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观光、文体等开发利用项目未遵循河道整治规划、水功能区划,或者影响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或者影响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开发利用项目未遵循河道整治规划、水功能区划,或者影响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或者影响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的;
裁量标准:
五、从事开发利用项目或者建设涉河建设项目危害水工程安全或者影响防洪安全或者造成水质污染的;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开发利用项目或者建设涉河建设项目危害水工程安全或者影响防洪安全或者造成水质污染的;
裁量标准:
六、涉河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符合规定的,经相关专业技术单位(机构)鉴定,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涉河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七、未经批准覆盖或者填堵河道,因水系调整覆盖或者填堵河道,不符合河道行洪、输水、航运和环保要求,危害水工程安全,妨碍行洪、航运,影响水资源保护、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经批准覆盖河道,覆盖单位不承担防洪排涝、水质保护、工程安全、日常清淤维护责任和费用的,经批准填堵河道,填堵单位不承担改道后河段的防洪排涝、工程安全、日常清淤维护责任和费用的;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围垦、耕种或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十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砂、抽砂、取土;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观光、文体等开发利用项目,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其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河道规划擅自开工建设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暂扣违法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暂扣违法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十四、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与水务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未落实防汛安全措施,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意见的;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暂扣违法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或者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意见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十五、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造成河道淤积的;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疏浚河道,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淤疏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淤疏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裁量标准:
十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本标准有效期五年。
转载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转载时间:2022-8-12
转载地址:http://swj.sz.gov.cn/ztzl/bmzdgz/ajzf/xzcfclq/content/post_2928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