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龙路6号港之龙科技园商务中心B座一楼104、105、106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核拨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退役军人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崇尚的职业。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做好关系接转、档案移交、信息采集、资料管理、情况反映、困难帮扶、心理疏导、权益咨询、政策解答、法律服务、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走访慰问等具体事项。
(二)协助做好退役军人流动党员的管理。协助做好退役军人来信来访接待、办理,涉退役军人舆情收集、引导等工作。
(三)协助排查聚集性事态隐患,开展应急应对工作,维护退役军人稳定。
(四)负责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咨询,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办招聘会、推介会、就业论坛等,搭建就业创业、困难退役军人及军属帮扶援助平台。
(五)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全体党员加入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支部。
(二)落实党内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积极参与“三会一课”,并纳入年度学习目标,在学习文件政策、时事政治和党建成果的基础上,党员干部积极围绕支部当前重点工作及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展开,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参与或决定党内事务、表达诉求、进行思想交流,参加党内知识竞赛、读书活动、重温入党誓词等灵活多样的党日活动,广泛参与党性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全体党员加入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支部。在所属党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建、干部人事、资产财务、重大事项和重要项目等方面的工作由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管理。龙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承担业务运行、日常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产生方式:举办单位任免;
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为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核拨,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七级,暂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服务中心工作享有监督权,有权揭发、检举服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咨询;
(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困难退役军人及军属帮扶援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军人退役后仍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继续做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的积极实践者和传播者,把人民军队的先进思想、优良作风和高尚品质融入社会生活、工作岗位中去,以身示范,成为社会楷模和岗位标兵。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退役军人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遵纪守法的意识,是国家关心和社会尊重的对象,更应知法、守法、护法,不断强化法治观念主动维护宪法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三)保守军事秘密。军人退役后仍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牢记军人保密守则,时刻保持警惕,做好防间谍保密工作,坚决杜绝通过网络平台、通信群等方式散布、讨论涉密事项。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泄露军事秘密内容。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大退役军人要深入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点要义和内容精髓,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思想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为基本行为准则,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退役军人的社会角色和工作岗位虽有所转变,但忠诚于党、心系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永不能变,继续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以退役军人为中心,把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目标, 把解决他们的困难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满腔热情为退役军人服务, 真心实意为他们排忧解难,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退役军人的根本利益, 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让退役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中心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二)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三)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强工作部署和业务指导,全力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四)整合多方资源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便捷、精准的综合服务。
(五)落实工作人员培训制 度,常态化开展学习交流,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升队伍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内部审计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和修订,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抓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作业准则、过错责任追究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八)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 2022年11月28日经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2年11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