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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4年01月2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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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区蒂欧美容美发护肤造型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CU63Y54E):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泰社区梅龙公路旁惠鑫公寓C栋、D栋C136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擅自经营生活美容和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擅自经营理发;2.在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安排梁**、卜**、陈**、周*、张**,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0日安排莫**、莫**,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5日安排于*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

  行为1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7600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个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81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卫公罚告[2023]11-5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星河盛世(一期)首层A2座2单元裙楼1F联系人:于小姐

  电话:0755-28032251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