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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4年02月0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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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立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16681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于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甲醇的作业;2、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未对B栋2楼生产车间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未对A栋4楼生产车间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上述行为有1、现场笔录(2023年11月10日)1份;2、受委托人林**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0日、13日、16日)3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温**、受委托人林**、劳动者胡**、车间主管吴**、赵**、求助人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6、检测与评价报告(检测任务编号:DJ23001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1011316)复印件各1份;7、车间主管吴**、赵**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6日)各1份;8、酒精(乙醇)的材料安全规格表复印件1份;9、劳动者胡**员工信息登记表复印件1份;10、求助人覃**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0日)1份;11、协议书复印件1份;12、检测报告(检测任务编号:WJ230033、WJ230034)原件2份;13、网络查询材料1份;14、现场照片记录1份;15、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检测合同复印件1份;1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各1份;17、劳动者胡**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复印件1份为证。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17从轻裁量情形,你公司安排1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甲醇的作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17从轻裁量情形对应的裁量基准,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01从轻裁量情形,你公司未曾因相同的该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01从轻裁量情形对应的裁量基准,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合并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10日、16日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职罚〔2023〕11-1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陆i龙华app或i龙华微信小程序,点击“更多”,在“其他”版块中选择“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文澜苑3栋连4栋一楼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观湖分所)    

  联系人:吴元良

  电话:0755-28072766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