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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4年03月2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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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勇(公民身份号码:3714821989*******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于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1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在深圳市龙华区大和路365号清湖花园5栋C单元2506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2份(徐光勇、张**、何**、邓*、张**、杨**、谢**、马**、申**、王**、龙**、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各1份);3.身份证影印件11份(张**、何**、邓*、张**、杨**、谢**、马**、申**、王**、龙**、物业管理工作人员);4.徐光勇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系统打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记录1份(共1页);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8.网络查询材料制作说明2份;9.清湖花园物业管理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清湖花园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1.授权委托书1份;12.徐光勇给孕妈打针视频的截图(公安机关的材料提取复印)为证。

  你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5的从轻规定,查看“深圳市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系统”,未见你此前的行政处罚记录,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因“非医师行医”被给予行政处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

  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5,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日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23〕11-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户名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账号:7588658708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陆i龙华app或i龙华微信小程序,点击“更多”,在“其他”版块中选择“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幸福城商业大厦A栋601

  联系人:刘银浩

  电  话:0755-28032125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