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1437):
截至目前,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你,要求你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账号758865870852)或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30200917000002)或深圳农商银行龙华支行营业部(账号000138846722)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账号755919335910888),开户名: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深龙华卫医技催[2023]11-23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缴至上述账户。
如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清湖社区华清大道325号
联系人:陈华辉 电话:0755-28032175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