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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日期:2024年06月21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林珏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776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作为非医师分别于2022年9月26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红山社区龙光玖钻1B28**场所、2023年3月11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红山社区龙光玖钻1A22**场所给方某开展注射类医疗美容活动、于2023年10月21日和2023年10月25日给阳某、2024年1月28日给他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红山社区龙光玖钻商务中心北期1B栋30**场所开展注射类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共计6380元。

  你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8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编号为深龙华卫医证保决[2024]11001M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卫医技罚告[2024]1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星河盛世(一期)首层A2座2单元裙楼1F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5-28032175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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