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芬(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9*******X):
因你于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30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在深圳市龙华区大和路365号清湖花园5栋C单元2506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本机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 年2月1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深龙华卫医技罚〔2023〕11-35号),处罚内容是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4年2月5日邮寄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开户名: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账号: 7588658708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 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元缴至上述账户。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幸福城商业大厦A栋601室 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幸福城商业大厦A栋601
联系人:刘银浩
电 话:0755-28032125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