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佳乐: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于2024年6月7日至8月21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相关资质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景华新村西区7-1号为市民开展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所得2977元。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你无医师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属于非医师行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卫医技罚告〔2024〕11-27号)。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卫医技罚告〔2024〕11-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龙华分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幸福城商业大厦A栋601
联系人:刘银浩
电 话:0755-28032129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