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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日期:2024年12月0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唐嘉泽(公民身份号码:350321********56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编号为深龙华卫医证保决〔2024〕11001M003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决定对检查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村村委综合大楼-101一楼酒店大堂及5-13楼深圳市卡瑞登酒店有限公司(外招牌名为“全季酒店”)9楼89**发现的标识“ELLANSE”字样、标识“Botulax 200”字样、标识“Juvederm”字样等物品共2箱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已请你于2024年12月3日前到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民治分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拆封清点,因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场处理,视为你自动放弃清点权利,我局已安排监督人员依据《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清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对编号为深龙华卫医证保决〔2024〕11001M00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由于上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涉嫌无证行医相关物品,现将上述2箱物品作为物证,随案移送。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深龙华卫医证保处〔2024〕11001M0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星河盛世(一期)首层A2座2单元裙楼1F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5-28032175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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