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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与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卫生健康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因执法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结合《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龙华编办〔2019〕18号)的文件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本行政辖区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举的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二、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下列事项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1.依据管辖权限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托育机构卫生、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消毒产品、放射诊疗、采供血、控制吸烟、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和涉水产品(销售)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辖依据管权限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3.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执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3.委托单位应协助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关系。

  6.受委托单位委托权限范围内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若超过委托权限范围的违法事项,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应当指定本单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及其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委托单位。

  4.实施执法工作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使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

  四、委托经费来源

  由受委托单位在业务经费中解决。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根据《关于落实我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要求,因整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检验中心、区职业病防治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重新组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区卫生监督所牌子)需要,本协议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与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办理委托手续,且本委托协议书将自动终止。协议履行期间委托单位全部收回委托处罚权限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委托单位收回部分委托处罚权限的,未收回部分继续有效;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行为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调整不需继续委托的,本委托协议书自行终止。

  六、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单位执壹份、受委托单位执壹份,壹份由委托单位报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备案,壹份用于办理委托行政执法公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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