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佳乐(身份证:4127222001*******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于2024年6月7日至8月21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相关资质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景华新村西区7-1号为市民开展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所得2977元。以上事实有1.举报人田*《询问笔录》2份;2.田*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举报视频;4.《现场笔录》1份;5.崔**《询问笔录》2份(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7日);6.《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7.崔**身份证影印件2份;8.马**《询问笔录》1份;9.马**身份证影印件1份;10.现场检查照片记录2份(共6页);11.李**《询问笔录》1份;12.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13.谷**《询问笔录》1份;14.谷**身份证复印件1份;15.《中医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16.报备停业回执影印件1份;17.网络查询材料制作说明3份为证。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你无医师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属于非医师行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24〕11-27号)。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24〕11-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户名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账号:7588658708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陆i龙华app或i龙华微信小程序,点击“更多”,在“其他”版块中选择“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幸福城商业大厦A栋601
联系人:刘银浩
电 话:0755-28032129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