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华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深圳市龙华区精神卫生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观澜大道11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佰捌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总支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慢性病防治保障、精神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区慢性病防治中心:
(一)负责全区慢性传染病(结核病、性病、麻风病等)的监测、管理、预防控制工作;
(二)负责全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肥胖与代谢性疾病、口腔疾病、老年相关疾病、呼吸道疾病等)的监测、管理、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意外伤害的监测工作、慢性病发病危险因素监测、社区老年保健指导;
(三)承担全区结核病人的确诊、登记并落实归口治疗和管理;
(四)承担全区皮肤病、性病门诊医疗工作;
(五)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口腔疾病、脑卒中等慢性疾病的诊疗、康复服务;
(六)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区精神卫生中心:
(一)承担全区精神障碍和疾病相关的监测、管理、预防控制工作;
(二)提供心理咨询、承担全区心理障碍与心身疾病的诊治及精神疾病的诊疗、康复服务;
(三)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党总支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途径:
(一)提升党员政治理论武装;
(二)严格党员组织生活;
(三)加强党内监督管理。
二、方式:
(一)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进行学习培训;
(二)落实“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制度,开展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三、程序: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组织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职权范围
(一)从工作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总支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措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中心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检查中心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情况。
(四)讨论决定向上级党工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四)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党总支书记沟通。
(五)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六)会议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
(七)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龙华区慢性病防治中心党总支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一)职责:集体决策中心重大问题。
(二)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三)任期及考核:3年制,由举办单位进行述职测评。
(四)议事规则: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年度单独编号。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中心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中心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中心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中心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
(二)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三)财产权;
(四)公平医疗权;
(五)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六)知情与同意权。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七)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
(八)监督权;
(九)索赔权;
(十)请求回避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的相应管理;
(二)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
(三)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
(四)接受强制治疗义务。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强制性治疗;
(五)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
(六)是防止扩大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医务人员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确认;其中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前需知情同意签字确认,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实施操作等医疗行为的顺利进行。
(二)引导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和真实信息,并向患者宣传提供真实病情和有关信息对保障诊疗服务治疗与安全的重要性。
(三)针对患者的疾病和诊疗信息,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相关的疾病和健康知识的教育,协助患者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四)需要使用设备或耗材的,为患者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对操作有所了解,以确认设备及耗材和患者身份具有唯一对应性,以及和相应费用的对应性。
(五)药物治疗时,告知患者用药目的与可能的不良反应,鼓励患者主动获取安全用药知识,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
(六)定期向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七)中心设立信访部门和电话,建立投诉机制,向患者公开投诉方式及途径。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按要求开展门诊诊疗业务;
(二)完善医疗质量、药事、病案管理、感染控制等管理组织;
(三)检查和完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落实核心制度;
(四)检查完善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检查完善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六)检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七)随访及病人满意度调查的改进;
(八)病历质量检查;
(九)新技术项目的管理;
(十)门诊工作质量管理的完善和改进 。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并定期接受举办单位对预算编制、财务报告、收入与支出、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性、合理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5 年 3 月 3 日经 深圳市龙华区慢性病防治中心二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深圳市龙华区精神卫生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 2025 年 3 月 12 日起生效。
深圳市龙华区慢性病防治中心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