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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日期:2025年07月2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市龙创星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于2024年6月20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经营不符合国家卫健委《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消毒产品“古方鼻炎通”;同时,该产品宣传内容出现对疾病(鼻炎)的治疗效果,已违反《消毒管理办法》。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5年4月11日),2.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3.《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1份,4.授权委托书1份,5.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影印件1份,6.现场管理人宋**身份证影印件1份,7.现场管理人宋**询问笔录1份( 2025年4月11日),8.“古方鼻炎通”产品使用说明书影印件1份,9.网络查询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打印件1份(共2页),10.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影印件1份,11.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1份,12.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古方鼻炎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1份(共18页),13.内蒙古绿之源医药制品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影印件1份,14.内蒙古绿之源医药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15.内蒙古绿之源医药制品有限公司古方鼻炎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1份(共18页),16.网络查询店铺“龙创星医药健康专营店”截图打印件1份,17.关于移交“内蒙古绿之源医药制品有限公司”有关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18.关于移交“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有关线索的函打印件1份,19.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20.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21.现场管理人宋**询问笔录1份( 2025年4月28日),22.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打印件1份(共12页),23.销售授权委托书打印件1份,24.销售代理协议打印件1份(共2页),25.店铺订单数据截图打印件一份(共4页),26.店铺“古方鼻炎通”商品整改后页面打印件1份(共6张)为证。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48的一般裁量情节,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消罚〔2025〕11-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账户名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收款账号3020091700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录i龙华app或i龙华微信小程序,点击“更多”,在“其他”版块中选择“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福东龙华府1栋1楼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大浪分中心

  联系人:廖俊斌

  电话:0755-28010197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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