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作辉(身份证:440923********543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深圳伟康中医(综合)诊所以及通过微信为市民开展诊疗活动,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1.《关于深圳伟康中医(综合)诊所、吴**违法违规事件的投诉》1份;2.2025年1月21日律师宫**的询问笔录1份;3.宫**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4.律师事务所介绍信2份;5.患者家属郑**向律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份;6.何*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宫**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8.患者家属郑**的身份证影印件2份;9.常住人口登记卡影印件1份;10.患者谭**的身份证影印件1份;11.吴**的微信昵称影印件1份;12.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3份;13.银行转账记录影印件4份;14.患者谭**的病危通知书影印件1份;15.深圳伟康中医(综合)诊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16.微信聊天记录(共62页)打印件1份;17.2025年2月18日现场笔录1份;18.2025年2月18日吴**询问笔录1份;1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21.吴**身份证影印件1份;22.曹**的医师执业证书电子证照打印件1份;23.吴**的中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24.2025年2月27日吴**询问笔录1份;25.2023年4月6日患者谭**的处方笺影印件1份;26.《致监督所领导》的函1份;27.2025年2月27日吴**的询问笔录1份;28.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9.吴**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30.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打印件及光碟各1份;31.2025年4月2日吴**的询问笔录1份;32.吴**个人银行账户绑定机构收款码的记录影印件1份(共3页);33.深圳伟康中医(综合)诊所日常运营管理支出记录影印件1份(共6页);34.2025年4月9日患者家属王**的询问笔录1份;35.患者家属郑**向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36.王**的身份证影印件1份;37.2025年4月9日卫生监督员核对原始载体的视频记录2份(光碟保存);38.《吴**本人对王**诊疗开药证据汇总》1份(共12页);39.2023年4月7日患者谭**及家属在深圳伟康中医(综合)诊所的谈话录音(光碟保存)及录音转文字材料(共3页)各1份;40.2023年6月1日吴**微信视频会诊谭**时截取其中的2段视频记录(光碟保存)及视频转文字材料2份(共9页);41.2023年7月24日患者谭**与吴**的谈话录音(光碟保存)及录音转文字材料(共14页)各1份;42.2023年11月29日家属郑**与吴**的谈话录音(光碟保存)及录音转文字材料(共5页)各1份;43.2025年4月17日吴**的询问笔录1份;44.深圳伟康中医(综合)诊所日常接诊患者的收款记录影印件1份(共3页);45.深圳伟康中医(综合)诊所日常采购药械的记录影印件1份(共6页);46.2025年4月23日卫生监督员线上询问曹**的视频(光碟保存)1份;47.证据材料制作说明1份;48.2025年5月7日吴**的询问笔录1份;49.2023年3月13日患者王**的门诊普通处方复印件1份;50.患者谭**的病历复印件1份(共7页);51.患者谭**的门诊普通处方复印件6份;5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53.2025年5月13日卫生监督员线上询问曹**的视频(光碟保存)1份;54.2025年5月13日吴**的询问笔录和询问视频记录(光碟保存)各1份;55.网络查询材料制作说明6份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从轻”的裁量情节“违法行为发生前5年内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所对应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系统”,未见你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且现无证据证明你的行为给患者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医师行医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25〕11-2号)。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户名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账号:7588658708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陆i龙华app或i龙华微信小程序,点击“更多”,在“其他”版块中选择“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幸福城商业大厦A栋601
联系人:严艳华
电 话:0755-28032129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