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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章程

来源: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日期:2025年12月22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

  第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观路96号。

  第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肆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第七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的规划、计划和方案。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传染病监测预警,落实环境卫生、免疫规划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等;开展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的生物、化学的检测,负责免疫规划;负责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计划、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受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承担辖区卫生监督执法,对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开展行政许可有关工作、参与医疗服务和托育行业的治理、开展相关的健康教育、负责落实有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本单位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本单位党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本单位党委通过党委会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党委相关事项的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和区委卫生工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本单位党委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2.研究本单位党委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的问题。

  3.研究决定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讨论审定需要以本单位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重要请示、报告的事项,以本单位党委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5.研究推荐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荣誉的决定。

  6.讨论审定本单位党委各基层党组织及党办报请本单位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7.列入本单位党委经费预算范围,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费用的审定。

  8.听取本单位党委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报告和述责述德述廉汇报。

  9.其他应当由本单位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事项。

  (二)本单位相关重大问题事项的议事范围:

  1.重大事件与活动决策。研究涉及本单位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以及重大专项活动、统一行动的部署实施。

  2.班子分工。研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问题。

  3.内部管理与机构设置。研究本单位内部部门设置分工与调整、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4.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等事项;在编人员的考核、奖惩、退休等事项;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大额采购与资产处理。审议30万元(含)以上大宗物品采购、大宗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理等重要事项。

  6.大额资金使用。审议年度预算范围内,单项金额30万元(含)以上资金(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公用经费的固定支出除外)使用。

  7.预算外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及未列入年度预算资金项目等。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落地生根,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专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加强对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党委会、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中心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

  第二十中心主任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经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设立1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科教与健教管理科、法制稽查与审批服务科、环境与学校卫生科、流行病与传染病控制科、职业卫生科、医疗卫生科、免疫规划管理科、应急与业务管理办公室、观湖分中心、民治分中心、龙华分中心、大浪分中心、福城分中心、观澜分中心。

  本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监测与报告、健康教育与促进及专业技术指导的权利,同时享有对卫生监督工作监督权,有权揭发、检举卫生监督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的服务对象应依法依规履行各级政府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提出的疾病防控要求,并积极配合公共卫生工作及卫生监督执法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设立对外沟通渠道,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服务对象通过以下对外沟通渠道参与管理。

  (一)可通过网站、电话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政务服务办理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本单位业务运行依据机构编制法定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区关于公共卫生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龙华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龙华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依照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建设健康龙华。

  第二十六本单位具体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预防控制相关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二)开展传染病监测与预测预警,落实辖区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免疫规划、消毒杀虫等公共卫生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干预。

  (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危险性评价,负责疫情信息收集与上报、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按照权限参与疫情隔离防控工作。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统筹组建辖区公共卫生应急队伍,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培训。

  (四)开展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的生物、物理、化学因子的检测、鉴定和评价工作,承担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测检验、分析评价、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免疫规划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各预防接种单位严格落实疫苗接种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参与辖区预防接种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辖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担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风险评估、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应急、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相关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科研工作。

  (七)受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承担辖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育机构、控烟场所、采供血等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双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任务。

  (八)负责组织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交等来源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涉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九)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开展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十)参与医疗服务和托育行业的治理工作,引导社会依法规范举办医疗机构和托育机构,探索数字监管、信用监管等新模式,提高卫生监督综合监管效能。

  (十一)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普法宣传等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有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信息收集汇总、督导落实及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三)完成区卫生健康局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本章程于2025年10月27日经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2025年第7次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

  第四十四本章程自2025年12月9日起生效。


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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