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2日
名 称:龙华区卫生健康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基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建项目申报及建设程序,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事权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龙华府办〔2019〕3号)、《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华住建〔2019〕2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龙华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非应急基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房屋购置、应急抢险项目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基建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资金、各单位自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法规及政策要求,符合龙华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发展规划。需区卫生健康局审批的项目,在批准后方可开工;需报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请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总估算价在5万元(含本数)以上、50万元以下的施工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本数)以上、50万元以下的咨询服务类工程,经单位集体审议后,自主发包、自主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各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对立项论证、承包商遴选、竣工验收和审计监督等环节实施监管。
(二)总估算价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工程,单项合同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咨询服务类工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后,按程序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抽选建设承包单位。
(三)总估算价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单项合同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咨询服务类工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后,按项目管理事权,公开招标选取承包单位。
第七条申请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各单位需将建设项目的概算编制及设计图纸报送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再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各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分级审批。
第八条 所有项目必须在概算批准年度或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完成或未实施的,需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负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需在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未达到招标金额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达到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招标,应选择到市、区级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方式,具体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于重大和重点的医疗项目,各单位应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金额,并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如因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结算价超过总投资限额,各单位须按规定,报区卫生健康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
第十七条 属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各单位按程序办理工程款支付、结算。属政府投资项目,各单位应按要求准备工程款支付申请材料,提交区卫生健康局审批。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该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并在完成工程结算90日内申请决算审计。
第二九条 项目建设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责任制,完善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龙华区卫生健康系统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卫健〔2019〕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市、区规定有冲突的,按市、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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