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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向深圳市宜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建决告字〔2023〕1号)的公告

来源: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日期:2023年08月25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当事人:深圳市宜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宜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1875K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大和工业区34号3单元203

  我局已依法追缴你单位未发放人才租房货币补贴558000元及该笔款项产生的利息。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建决告字〔2023〕1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建决告字〔2023〕1号)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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