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

来源: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日期:2023年11月30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案例【入户安检】深圳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9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民治街道某某社区某某面馆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存有未将用户使用非专用燃气连接软管和燃气灶具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该公司未按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