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向汕头市升艺建筑总公司宝安分公司送达《催告书》(深龙华建催字〔2024〕04号)的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日期:2024年01月3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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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升艺建筑总公司宝安分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决定书》(深龙华建决字〔2023〕6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我局办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手续,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大写):肆拾壹万捌仟壹佰壹拾柒元贰角贰分,(小写:418117.22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104A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755-23336582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或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追缴,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未按照规定缴纳住宅维修基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催缴,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催缴。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或者首期维修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追缴,并可责令限期三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