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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并造成燃气管道损毁

来源: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日期:2024年10月2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案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并造成燃气管道损毁。

  基本案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A806-0396)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单位,2022年11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2023年**项目(A806-0396地块)土石方及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变更后,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在未按照规定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2024年6月17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锚杆钻机横向钻施工时,锚杆钻机钻头部分将燃气管道贯穿,发生燃气泄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以下简称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该公司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并造成燃气管道损毁根据《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以下简称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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