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施聪慧
身份证号码:3505251980********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
2019年11月25日你与我局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配租)》〔合同编号:龙华租(2019)-个-无-预-塘-0084〕(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你承租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塘居3栋3204号房。因合同期内你在深圳市购买了房屋,2020年12月29日你与我局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充协议(个人配租)》〔龙华租(2019)-个-无-塘-0084〕(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房源延期退房期限调整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你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腾空所承租的住房。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按《原合同》租金标准双倍缴纳,即月租金2272元/月。
你于2024年5月17日提出退房申请,未办理退租手续并搬离承租房屋,根据《原合同》通用条款第6.4条“超过退房协议约定的退房时间仍未退房的,除按原租金标准的双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外,另按照月租金数额每日百分之五的标准加收违约金”和《补充协议》约定,你应缴租金6816元,实缴3408元(从2022年2月1日计至2022年4月30日)。应缴占有使用费60977.55元(占有使用费以2272元/月为基数,占有使用费从2022年5月1日起计,暂计至2024年7月26日,应计至实际退房之日),实缴14768元。应缴纳违约金46462.4元(占有使用费以1136元/月为基数,违约金从2022年5月1日起计,暂计至2024年7月26日,应计至实际退房之日),实缴0元。
综上你应补缴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26日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合计96079.95元(暂计至2024年7月26日,应计至实际退房之日)。前期我局通过发送短信、现场告知等方式进行催缴,截至2024年7月26日,你未缴纳96079.95元租金等费用。
因你仍未缴纳相应费用,2024年8月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事先决定告知书》(深龙华建决告字〔2024〕4号),你未在告知期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原合同》第六条6.4。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后五日内,腾空并搬离承租房屋,结清水电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完毕退房手续后交还我局。
2.收到本决定书后十日内缴纳2022年2月1至2024年7月26日租金及其他费用96079.95元(暂计至2024年7月26日,应计至实际退房之日)。
3.不予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
你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区3栋112A室
联系人:何爱林
联系方式:0755-23336586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2月3日